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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过修改第 9,430/96 号法律的文本,在联邦税务事务中适用的罚款问题上进行了创新[7] 。 从现在起,符合条件的罚款,即根据第 4,502 号法律第 71、72 和 73 条规定的条款,由于纳税人的行为中存在逃税、欺诈或共谋因素而增加罚款/ 1964 年 — 必须按照官方评估的税收或缴款总额或差额的 100% 收取。如果重复犯罪,旧水平只会达到 150%。 事实上,在现在分析的变更之前,经 2007 年第 11,488 号法律修订的第 9,430/96 号法律第 44 条规定,联邦一级的合格罚款将按 150% 的数额收取。计算的税额,由于适用于巴西联邦税务局制定的违规通知的常规当然罚款(75%)加倍。重复一遍,全部按照第 9,430/96 号法律第 44 条第 I 项的旧措辞。 然而,随着第14,689/2023号法律的出台,上述规定的措辞发生了变化。
可以看出,事实上,在第14,689/2023号法律公布后制定的违规通知中,将由税务机关来确定纳税人是否再次发生——如新立法规定,纳税人在上次纳税评估后两年内的故意行为,如果是这种情况,将处以评估债务 150% 的合格罚款。 否则,值得一提的是,如果重复犯罪,由于存在欺诈、共谋或逃税行为,将根据其一般资格规 手机号码数据 则处以罚款(第71 条、第 72 条和第 73 条)。 4,502/ 1964),金额相当于应缴税款的 100%。 从这种情况来看,由于发现纳税人有故意行为(第 9,430/96 号法律第 44 条第 1 款 VI 款),原来的 150% 罚款已作为一般规则减少至 100% 。现在其 150% 的适用取决于被告所称累犯的论证和证据负担。 好吧。众所周知,法律中普遍存在的一般规则是法律不溯及既往(《联邦宪法》第5条、第36条和第150条第III项“a”款),这是法律安全的根本优先事项。的制度来统治。

这是法律的基本逻辑,即“tempus regit actum”的基本逻辑,根据该逻辑,规范必须成为其所规训的社会事实的归并对象,并且在其发生的空间和时间坐标中有效。 然而,在某些特殊情况下,法律制度本身理解法律必须触及过去的事实。 在《税法》中,与《刑法》一样,CTN 第 106 条第二节规定,如果出现一项新的法律,对犯罪者施加的处罚比该法当时有效的法律更有利。当引起处罚的事件发生时,如果该行为尚未得到明确判决,则必须将这项新法律适用于过去的事实。这一手段在行政和司法诉讼中得到广泛应用,始终承认纳税人获得减轻处罚的权利,适用最有利的新立法。 事实上,在STJ的判例中已有多个这方面的先例[8]。同样,Carf关于CTN第106条第II款“c”条的适用的判例是统一的[9]。 因此,如果存在因根据一般资格规则(第 4,502 号法律第 71、72 和 73 条)制定的违规通知而产生的待判决案件,无论是行政还是司法方面的,新的、更有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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