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军辅助舰艇的现代概念是(相当)近期习俗的产物
现在我将尝试描述上述两个法律挑战。第一个挑战是,现代“辅助”概念可能容易受到改变或淡化的尝试,以减少军舰和辅助舰之间的 LoNW 权利差异。第二个挑战涉及岸基自主辅助船员被捕获后的地位。
现在普遍使用的辅助舰的概念出现得比较晚。《圣雷莫手册》(第 13(h) 条)中的定义源自该手册的广泛起草过程(包括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家和观察员):“辅助舰船 洪都拉斯电报数据库 是指除军舰之外,由一国武装部队拥有或受其独家控制,并暂时用于政府非商业服务的舰船。”此后,该定义已在国家军事手册中得到广泛复制(例如,英国第 13.5 条)。
然而,这种与军舰的明显区别是相当近的。“辅助舰船”一词的早期用法包括指根据1907 年《海牙公约 VII》改装成军舰的商船(现代军舰定义的起源,其专门设计用于确保私掠不会重新进入海军能力考虑范围- 例如第 772-773、853、920 页等,以及此处)。一个例子是 1919 年《凡尔赛条约》(第 187 条)中提到的德国“辅助巡洋舰” 。秘鲁处在十字路口:新的有罪不罚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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